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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别乐观

来源:郎溪人才网 时间:2012-06-22 作者:郎溪人才网 浏览量: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

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13%以上,这意味着四年以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比今天起码要增加50%以上,数字乍一看来很喜人,但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会加薪,对多数人而言,它的提高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上调或者宣布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达20%左右。唯一没有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重庆市,也已对外表示已有正在审批之中的上调方案,这意味着,年内全国所有省(区、市)普遍实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已成定局。但是,对于最低工资制度及其标准调整的争议从来都没有停止,反倒有随着这次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普遍上调而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何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如此鲜明的反差?

不能高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作用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无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不少人视近期各地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迈出的关键步伐”,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过是落实已有制度的常规之举。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之后历经《劳动法》的正式确认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这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06年才启动。两相对比充分说明,一个先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建立的保障性制度,无论如何不能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中。此外,改革意味着要有突破有创新,但是,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过是在按部就班地落实早已建立并规范的制度。之所以人们会产生误解,是因为今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最大热点,而以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主要目的的改革方案却迟迟难以出台,如此节骨眼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自然会被陷入改革焦虑的公众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此外,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所能惠及的人群也十分有限,因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让劳动力市场中的一部分最弱势的劳动者受益。最低工资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对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弱势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所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性干预,使得这些最弱势劳动者能够获得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劳动报酬,这就决定了最低工资制度只能惠及劳动力市场中的很少一部分人。我们不能错误地把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视为所有职工群众收入的普遍提高程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视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比如说,今年海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高达31.7%,但即便如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也只能惠及大约12万人。再比如,虽然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为20%,但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也仅有10万人左右直接受益,而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就业人口已经超过1000万,这说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只能惠及不到1%的就业人口。

  误解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作用有现实原因

  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受益面应该有多大?是不是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受益人群越多越好?对此,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既不能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受益人群越多就是其越有作用,也不能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涉及的人群越少越好。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受益人群越多,问题反倒越严重,因为这意味着不是一少部分而是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如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要靠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护,那只能说靠市场自我调节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发展到了畸形的地步。毕竟,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一部分最弱势劳动者。

  不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受益的人群也不是越少越好,因为这意味着最低工资制度有可能形同虚设。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元至100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以及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纯粹的“工资”,实际上有近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有近1/3的劳动者要靠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护,这样的调查结果既意味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已经严重失衡,职工群体的正当利益严重受损,也说明不少人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视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不仅仅只是误解,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不足以影响我国的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普遍上调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担忧,有人甚至据此认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步消失。但事实上,劳动力成本上升与否也应该从“比较涨幅”的角度看,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跟不上同期劳动生产率、平均工资和GDP的涨幅,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则表明最低工资标准表面上是在增加,而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特别是他们的购买力反倒在下降。据统计,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而2009年继续增长了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12.7%,职工平均工资两年累计增长近30%。这样,综合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涨幅并不高。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从1993年9月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17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2.44倍,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了6.48倍。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从当年的47.8%,一路降至2009年的21.96%,工人的收入水平与广州经济发展水平的距离越拉越大。

  另外,国际惯例是最低工资标准应达到平均工资的40%-60%,而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以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也仅占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1.4%。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而世界平均为58%;我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而世界平均为50%。另据广州市总工会调查,劳动者用于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消费资料,精神文化的需求以及延续劳动者后代的那部分必须的消费资料,在广州大约起码是1000-1200元,目前广州市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在这一范围内,但其中还包括了工人每月向社保中心缴交的退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扣除“四金”之后工人每月所剩部分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这说明今年各地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真正的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些年最低工资标准增速过慢,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历史欠债”,这与社会正义有关,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劳动力成本上升没有太大的关系。

  改革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要靠落实“两个普遍”

  虽然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劳动者,可即便如此,说明的也是不少劳动者收入水平长期停留在仅能维持基本生存的程度,而不是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能够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得到解决。因为,通常情况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能起到为很小一部分弱势劳动者收入水平进行“兜底”保护的作用,其注定解决不了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会更不能强制性地决定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

  这样看来,要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只有建立起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的博弈机制,借助这一博弈机制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分配,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叫集体谈判,在我国则称为集体协商。其实两者就主体、程序、内容以及所需的方法技巧而言并无太大差异,都是由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表,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围绕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或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集体协商就是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在我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重要途径,对此,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特别是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全总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两个普遍”的提出,意味着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上工会工作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这对于改革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不过,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还存在着制度机制的障碍,这使得集体协商机制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解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对此,应当着眼于“两个普遍”的要求,从体制机制的层面进行改革创新,为工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撑。

  总之,对于各地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既应该着眼当前要切实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要求,客观评价其在保障劳动力市场中一小部分弱势劳动者经济权益方面的作用,又要理性看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充分认识到最低工资制度在调整企业收入分配过程中只能发挥的微不足道的作用。唯有如此,才有助于我们尽快找到真正解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的路径方法。

弱势劳动者也未必能正真收益

2012年,深圳再提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公布了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经深圳市政府审定,2012年2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为目前全国最高水平。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相比2011年1320元/月的最低标准上调幅度约13.6%,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3.3元/小时。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发现,广东省其他地区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1日,深圳在执行时间上位于广东省之首,调整后的水平也为全国最高。

深圳在新年伊始就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向人力资源市场发出一个明确的价格信号,吸引全国各地劳动者来深就业,满足深圳市企业的用人需求。

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该局表示,将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很多普通劳动者拍手称快,但也有中小企业主眉头紧锁。

有学者曾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应该由市场主导,应该和劳动生产率联系在一起,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工资才能提高。

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一定得是政府定价,不能由市场主导。他认为,现阶段的问题是,最低工资标准涨得太快了,可能会导致更多小微企业难以承受成本上涨的压力而离开实业界。

2011年以来,中小企业主们哀嚎一片,大呼经营比2008年更困难。一些中小企业用人成本大幅提高,尤其外贸主导型的企业,受欧美债务危机影响订单减少,通货膨胀导致成本上升,加上劳务成本上升使企业利润大幅减少。本报记者在2011年12月底采访发现,中小企业主对2012年普遍悲观,称寒冬已经降临。

深圳市外商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郭小慧曾给到珠三角调研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温家宝算过一笔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导致的综合成本也在提高。

深圳永勤玩具有限公司负责人万先生对本报记者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一定会使公司成本上升,企业的经营状况一定会更艰难,去年已经有一部分顶不住了,今年经营情况可能会更差。他说,身边的港商已经预计会有20%左右的香港企业顶不住压力而关门。

万先生推测,政府这么早就打出涨工资的消息,应该是想吸引务工人员回乡后通知同乡,春节后到深圳找工,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深圳企业招工难的现象,对企业是有利方面。

但他同时也表示,企业主会把增加的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上,说不定也会推动物价上涨。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前最好启动雇主和雇员的集体协商,经过多轮协商,凝聚社会共识,最后再推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在执行上也会有自己的应对方法,如调整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把加班费、奖金、补贴也算到最低工资里。

上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较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短期看,会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一定影响,使其盈利水平有所降低,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深圳的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深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促进“深圳质量”建设,也有利于调动低收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十二五之“均贫富”

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

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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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考验政府的勇气

银行卡的使用让在安徽省淮北供电公司参加建设的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

2010年9月18日,北京香山脚下。一场争论正在激烈地进行。

这其实是场有点跑题的争论。研讨会的主题是总结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经验教训,争论的主题却是最低工资制度。

激辩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把双刃剑,虽然保障了某些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但却同时给那些利润空间较大的企业,提供了压低工人工资的借口。”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国伟说。

陈国伟所说正是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带来的一个负面效应。2010年被称作“最低工资提高年”,全国陆续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在部分企业遭遇“执行难”,企业变着花样躲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另一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却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唯一代表资方的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赵国伟表示,对于那些效益困难、让利空间极小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尤其是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提升工资的可能性极小。

“它自己都在亏损中,怎么去给员工提高工资?”赵国伟无奈地说。

会场内虽有争论,但基本达成一致:最低工资制度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执行层面出了偏差。而对最低工资制度更加激烈的指责来自会场外。

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华生明确表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办法,至多只能是政府干预劳动市场的例外手段。

“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繁调整,将可能减少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和降低普遍就业率水平。”华生说。

但也有学者担心,在现阶段,如果劳动力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则会使劳动者在与资方的分利过程中处于不利位置。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原副局长、权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关彬枫认为,单单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够的,应该确定一个劳资分利的点,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成本应该占到企业生产成本的多少才是合理。

陈国伟则提出,由于各行业劳动生产率不同,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应一刀切,比较合理的方法应该是,由行业工会跟行业协会来集体谈判,共同确定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在操作层面上,由于中国的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完善,因此在推进行业集体谈判时,常常面临着缺乏谈判主体的尴尬。

两难的抉择

从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论,可以看出政府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大力提高最低工资,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从而影响效率;如果不提高最低工资,则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仅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也伤及公平。

就业与工资的取舍背后,其实还是效率与公平的取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收入分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面临着效率和公平孰为先的争论。过去三十年,我们的策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事实上,公平已经被很大地伤害了。现在尽管效率仍然很重要,但应该是公平优先了。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改革上屡屡发力,说明已经相当重视这个问题,只是在具体的推进上,阻力还太大。”

阻力之大从各项改革方案的难产可以看出。由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从2004年就开始启动,在2007年至2009年间前后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直至今天,却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据参与方案拟定的专家透露,收入分配改革是切蛋糕的学问,牵涉到各方利益的博弈,“要在各方利益中找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难啊。”

尽管具体方案没有出台,但“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思路早已明确。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表示,在这个思路当中,“提低”相对来说最容易,而“扩中”最难。

李实分析,目前全国范围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初见成效,但“扩中”却关系到整个社会结构、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的转型,“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

“调高”也一度被认为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要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10月撰文指出,目前收入分配改革的难点在于调节手段不足,尤其是对高收入的调节手段不足。

他认为,政府所能运用的调节过高收入的手段基本上就是税收,而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税收显然胜任不了这样的使命,因此改革现有税制应该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环节。

同样一波三折、千呼万唤不出来的还有《工资条例》。今年7月份,本报曾从一位参与制定的专家处获得《工资条例》草案全文。根据草案,职工工资增长将与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挂钩。草案还明确,垄断企业涨工资,必须征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委同意,并向社会公示。

在工资的确定和增长机制上,草案中提出,应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职工和企业共同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工资确定和增长机制的突破,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劳动者报酬,调节现有收入分配的不平衡状态。

与民众意愿相悖的是,原定今年年底出台的《工资条例》又被搁置起来。全国总工会一位知情人士称,搁置的原因在于相关部委遭遇“公关”,既得利益者的力量过于强大。

考验政府的勇气

“当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时,这个社会注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稳定的。如果说把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看做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温家宝总理今年3月份的这番话尽显其对民生的关切。

专家认为,从收入分配改革推进数年的情况看,政府确实愿意努力追求公平,但是却总显得决心和魄力不够,导致其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大阻力面前,还缺乏具有实效的应对之措。

就在政府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同时,关于收入分配改革,另一场争论又起。争论的核心在于政府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到底应偏重于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

华生态度明确地指出,初次分配领域应该由市场起决定作用,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多种手段在再分配领域实现公平。

另有部分专家则认为,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即使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也应加大力度,确保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分析,因为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扭曲非常大,而且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基础,有必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整以保证再分配的公平。

上月刚刚确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此争论一锤定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的确,无论在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政府都大有可为。在初次分配领域,除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外,政府还可通过去除劳动市场上的身份歧视和就业歧视,加强劳动监察,尽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再分配领域,政府则可以通过改革财政税收制度,调节过大的贫富差距。

“我们现行的税收制度设计,还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思维,重点控制劳动所得,却大量放行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的暴利。城市楼价久调不下,不过是这种社会再分配机制错位的典型一例。”华生表示。

对于政府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为,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目前中国劳资矛盾较为紧张,大家都盯着劳资分利,但事实上,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也是个重要的分利者。政府是否有勇气通过返税等方法把自己的蛋糕出让一块,帮助那些确实困难的企业有更多的空间分利给劳动者,也是重要的一步棋。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比最低工资标准更重要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徐博、张晓松)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规划》的出台将对促进就业产生哪些影响?记者8日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有哪些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规划,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我国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这位负责人强调,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十二五”时期,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

促进就业专项规划在总结“十一五”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十二五”就业形势,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把贯彻落实《规划》、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将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同时建立健全监测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度和督查,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就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划》的一大亮点是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国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明确“就业优先”。

在指导思想上,《规划》强调要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此来谋划未来五年就业事业的发展。

在基本原则上,《规划》确定了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就业工作发展。

在发展目标上,综合考虑未来就业发展趋势和条件,《规划》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有效控制失业,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就业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量化指标。主要有: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等。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重点指标完成情况都将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这意味着“就业优先”有了硬约束。

围绕这一系列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了八项促进就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以专栏的形式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计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计划等若干工作计划,以及人力资源开发、公共就业综合服务等重大工程。

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提升就业质量

作为我国首部促进就业国家级专项规划,在谋划今后的就业工作方面有哪些特点?

这位负责人说,《规划》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上。

首先是促进就业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鼓励创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使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同时又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其次是解决现实就业问题与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相结合。《规划》既注重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领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又注重与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长远目标相衔接,提出努力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并着力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完成这一阶段性目标,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此外,《规划》特别注重扩大就业规模与提高就业质量相结合。《规划》坚持扩大就业与稳定就业并重,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注重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就业环境,通过统筹城乡、群体就业促进就业公平和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通过预防和调控失业降低失业风险、增强就业稳定性,通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监察执法、争议调处等体制机制加强就业保障,推动实现促进就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统一、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结语

近两年各地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真正价值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些年最低工资标准增速过慢,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历史欠债”,这与社会正义有关,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并没有多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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